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1民初2844号
原告:南京东源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桥林工业园22-3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中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长沙市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水东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东源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中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东源仓储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东源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京东源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宋 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