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11民初13781号
原告:青岛海力加化学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港旺大道18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仲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滨北工业园区梧桐九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海力加化学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仲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海力加化学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77元,退回原告青岛海力加化学新材料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