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82民初10191号
原告:张家港保税区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石化交易大厦19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仲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滨北工业园区梧桐九路168号。
原告张家港保税区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仲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原告在限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予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 霞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