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仲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8532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与山东仲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江阴明大化工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1民初8532号 原告: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新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国双,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仲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明大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璜土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山东明大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滨北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75年10月23日生,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被告:***,女,1975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被告:***,男,1973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4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仲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江阴明大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明大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900元(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戈 栋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