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1民初8532号
原告: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新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国双,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仲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明大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璜土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山东明大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滨北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75年10月23日生,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被告:***,女,1975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被告:***,男,1973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4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仲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江阴明大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明大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900元(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戈 栋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