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6民初16202号
申请人: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女。
被申请人:浙江正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正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金额为3,609,061.81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正瑞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09,061.8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