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字第351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汇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钱建中,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可利达合成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福建可利达合成纤维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权利人上海汇得化工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进行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福建可利达合成纤维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有价值的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经我院传票通知未到庭。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况目前本案应当终止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依(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杨 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轶鲁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