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汇得化工有限公司与福建可利达合成纤维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字第351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汇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钱建中,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可利达合成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福建可利达合成纤维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权利人上海汇得化工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进行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福建可利达合成纤维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有价值的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经我院传票通知未到庭。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况目前本案应当终止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依(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杨 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轶鲁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