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民终4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瑶族,1976年9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资兴市清江乡上堡村五组0000号。
委托代理人:***,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维一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铺镇六度俺村十五组(机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长沙维一化工涂料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6)湘0124民初4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 亮
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