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02民初1401号
原告:长沙维一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铺镇六度庵村十五组(机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4743152152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湘潭市天天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楠竹山江南大道爱国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1212529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长沙维一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湘潭市天天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长沙维一涂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维一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长沙维一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龙 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长
代理书记员 ***
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