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02民初6905号
原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昆明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委托说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告:威海恒煜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凤凰山路135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恒煜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按要求缴纳相关费用,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