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民初5030号
原告(反诉被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166697768C,住所地威海市昆明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威海恒煜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MA3DQKE347,,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恒煜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请求,被告(反诉原告)威海恒煜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亦自愿撤回反诉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威海恒煜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4326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65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迟法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