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汇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珠海汇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广州中滔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91民初1385号 原告:珠海汇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南水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中滔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珠海汇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中滔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危废处置服务费2028124元及违约金(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65%,自2022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65%,自2022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月31日;以1028124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65%,自2023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费2039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因需处理其工业废物液,委托原告代为处置,双方2021年10月28日签订《废物(液)处理处置及工业服务合同》《废物(液)处理处置及工业服务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原合同约定履行处置义务,经双方两次对账,被告于2021年12月份应支付原告处置服务费1956676元、2022年3月份应支付原告处置服务费71448元,被告共应支付原告处置费合计2028124元。原告于2022年2月16日及2022年4月24日已向被告开具应付处置服务费等额的6%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双方就被告向原告支付处置服务费事宜签订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被告承诺还款计划如下:1、2022年10月31日之前,向原告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处置服务费人民币50万元;2、2022年11月30日之前,向被告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处置服务费人民币50万元;3、2022年12月31日之前,向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处置服务费人民币1028124元;第三条约定,若被告未按本补充协议约定时间向原告支付上述处置服务费,原告有权以被告当期应付未付处置服务费为基数自当期应付未付处置服务费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直至被告付清应付未付款项为止。截止起诉当日,被告未按《补充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处置服务费。原、被告签订的原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原告已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符合付款条件,被告就应当如约按期足额支付处置费。现被告拖欠原告危废处置服务费2028124元的行为属于单方严重违约,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证据如下:1.废物(液)处理处置及工业服务合同、废物(液)处理处置及工业服务补充协议。2.联单。3.对账单。4.发票。5.补充协议。6.保险费发票。7.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2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废物(液)处理处置服务合同》(编号20211103HHHT008),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处理其工业废物(液),废物处理处置内容为焚烧备料物料渗透液、蒸馏残渣。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具备处理工业废物(液)所需的资质,必须保证所持有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合法有效。费用结算根据本合同附件《工业废物(液)处理处置报价单》中约定的方式进行结算。甲方逾期支付本合同中约定相应款项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总额0.5‰支付滞纳金给乙方;逾期达30天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应付总金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处置工业废物(液)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所有款项,不得因嗣后双方合作事项变化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绝支付。合同第十条第六款约定,合同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停止并纠正违约行为,经守约方提出纠正后在10日内仍未予以改正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合同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的,造成合同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合同履行过程中,原被告对原合同废物处置内容(种类、数量)进行调整,增加部分种类、数量的废物,补充签订《废物(液)处理处置及工业服务补充协议》(编号20211103HHHT008B)。 为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原告向本院提交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接收对账单等。 经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于2022年10月就上述编号20211103HHHT008、20211103HHHT008B的《废物(液)处理处置及工业服务合同》中就被告向原告支付处置服务费事宜签署《补充协议》(编号20211103HHHT008B),约定:一、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截止至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尚应付乙方危废处置服务费共计人民币贰佰零贰万捌仟壹佰贰拾肆元整(¥2028124.00),乙方已向甲方开具应付处置服务费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甲方承诺还款计划如下:1、2022年10月31日之前,向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处置服务费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2、2022年11月30日之前,向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处置服务费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3、2022年12月31日之前,向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处置服务费人民币壹佰零贰万捌仟壹佰贰拾肆元整(¥1028124.00);三、若甲方未按本补充协议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上述处置服务费,乙方有权以甲方当期应付未付处置服务费为基数自当期应付未付处置服务费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甲方付清应付未付款项为止。四、在甲方按本补充协议约定支付全部处置服务费后,甲方即不再欠付乙方任何款项,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另查明,原告为采取本案财产保全措施,委托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保单(保险单号:104B70467202300000051),发生保险费用2039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所提交的合同、补充协议及单据等能形成证据链,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或相反证据,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采信。原被告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相关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现被告欠付原告服务费2028124元的事实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立即支付欠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保全担保费,有实际发生的证据予以佐证,双方在签订《废物(液)处理处置服务合同》时亦对相关追究违约一方责任所发生的合理损失承担予以明确约定,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中滔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汇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2028124元及违约金(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28124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中滔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汇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203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5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中滔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