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2921执保58号
申请人:***,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
被申请人:内蒙古中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工业园满都海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内2921民初973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中源药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7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相当的拆除后钢结构材料130吨,查封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一经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云 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