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中源药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内蒙古中源药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2921执保58号 申请人:***,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 被申请人:内蒙古中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工业园满都海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内2921民初973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中源药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7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相当的拆除后钢结构材料130吨,查封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一经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云 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