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2921民初973号
原告:***,男,汉族,系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
被告:内蒙古中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宁夏东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内蒙古中源药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宁夏东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中源药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宁夏东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中源药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宁夏东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2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云 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 昌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