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6民初2324号
原告:济南天安环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2-2804-C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莱芜泰禾生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高新区长江大街8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天安环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泰禾生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天安环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天安环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济南天安环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静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