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泰禾生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莱芜泰禾生化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7民初541号 原告:***,男,196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 被告:莱芜泰禾生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芜高新区长江大街8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与莱芜泰禾生化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计1320元,保全费127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都 娟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