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7民初541号
原告:***,男,196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
被告:莱芜泰禾生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芜高新区长江大街8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与莱芜泰禾生化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计1320元,保全费127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都 娟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