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泰禾生化有限公司

莱芜泰禾生化有限公司、江苏一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民初5924号 申请人:莱芜泰禾生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49882068T,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长江大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一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0645953818,,地址南京市江宁滨江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列申请人、被申请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莱芜泰禾生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303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莱芜泰禾生化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