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执保1532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泰东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莱芜泰禾生化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莱芜高新区长江大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49882068T。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芜泰禾生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莱芜泰禾生化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11月日起至2021年11月日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 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