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8民初310号之三
原告:山东蒙阴环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工业园汶河三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莱芜泰禾生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高新区长江大街8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蒙阴环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泰禾生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山东蒙阴环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蒙阴环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蒙阴环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91元,减半收取计4145.5元,由原告山东蒙阴环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山东蒙阴环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颖
书 记 员 包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