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江药业集团江苏紫龙药业有限公司

扬子江药业集团江苏紫龙药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民终7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子江药业集团江苏紫龙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云河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融畅(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融畅(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6年7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常州***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21号318-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扬子江药业集团江苏紫龙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龙药业)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常州***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1民初2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于2021年4月17日以双方已经庭外调解成功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紫龙药业公司、***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1民初228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50元,由扬子江药业集团江苏紫龙药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50元,由扬子江药业集团江苏紫龙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潘 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