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新2323执117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煤炭物资供应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22858054-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中煤能源新疆天山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92505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煤炭物资供应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煤能源新疆天山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3民初1383号民事调解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中煤能源新疆天山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件款29000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信息、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己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号、×××号、×××号车辆,但未找到以上车辆,无法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人反馈执行查询、查封信息,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可以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木 汗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