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02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煤炭物资供应公司。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南昌路***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业务科科长。
被执行人:新疆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西沟山。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新疆煤炭物资供应公司与被执行人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2302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煤炭物资供应公司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煤炭物资供应公司与被执行人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就本案的执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19)新2302执11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翟 光 辉
代理审判员 艾尼瓦尔
代理审判员 阿 尔 曼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