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矿山安全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新疆矿山安全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伊犁神达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028执86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矿山安全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伊犁神达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矿山安全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与伊犁神达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作出的(2022)新4028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被执行人伊犁神达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新疆矿山安全技术中心有限公司检测款77,994元;二、被执行人伊犁神达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新疆矿山安全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1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息,以31,20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开始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以46,786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开始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因被执行人伊犁神达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矿山安全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为申请执行人真实表达意思陈述,不违反规定,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4028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赛达合买提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蒋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