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02执69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伟业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被执行人:西安融创胤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被执行人: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被执行人:定西北玻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伟业铝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融创胤达置业有限公司、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西北玻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陕0102民初7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苏伟业铝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票据款5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4400元,执行费77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执行人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一套,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