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黑0109执126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江苏伟业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经济开发区东升路西、焦默路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高新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1号楼(创新路77号)403-3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伟业铝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权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本院(2022)黑0109民初86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1054900元及利息。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金融机构账户存款、名下登记不动产、车辆等进行覆盖式调查,轮候预查封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路以东、规划180路以南、规划204路以西、规划178路以北永泰郦郡(融创观澜壹号)××房屋和××房屋各一套,未发现被执行人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其他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