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伟业铝材有限公司

江苏伟业铝材有限公司、西安融创胤达置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02执655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伟业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安融创胤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定西北玻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伟业铝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融创胤达置业有限公司、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西北玻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102民初7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529992.3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77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均无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3、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工商登记信息,均无证券开户信息,均无车辆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定西北玻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房屋一套本院已委托依法进行了查封,因本案标的较小,暂无法处置。5、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6、上述执行情况已经依法告知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