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02执692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伟业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安融创胤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被执行人: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被执行人:定西北玻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
江苏伟业铝材有限公司与西安融创胤达置业有限公司、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西北玻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102民初7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融创胤达置业有限公司、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西北玻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529992.3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7700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车辆信息,工商等登记信息。3、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开户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虽有账户信息,但均无可供执行余额,并将银行账户冻结。4、通过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已查封,暂无法处置)。5、作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6、申请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