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伟业铝材有限公司

江苏伟业铝材有限公司、威海康润医院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003执105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伟业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经济开发区东升路西、焦墨路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威海康润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现代路北畅海路东蓝创大厦4楼42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优博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金卡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伟业铝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康润医院有限公司、辽宁优博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003民初52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执行款271403元及利息。经申请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送达了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给被执行人。本院于2023年4月7日、2023年6月30日、2023年8月11日分别对被执行人的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二被执行人帐户内均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对其帐户进行了冻结,但本案的冻结为轮候冻结,故对上述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威海康润医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威海市南海新区××路××科研路东两处不动产,但本案的查封为轮候查封,故对上述财产本案暂时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委托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辽宁优博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辽A3××**号汽车一辆,但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上述车辆存放地,故本院对上述财产暂时无法处置。2023年9月25日将被执行人威海康润医院有限公司、辽宁优博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2023年9月25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3民初5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