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1250号
申请人:江苏伟业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新沂经济开发区东升路西、焦墨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75436352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山东三多樘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华店乡华店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493635783K。
法定代表人:程友。
江苏伟业铝材有限公司诉山东三多樘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伟业铝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54,112元或者相应的财产。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伟业铝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三多樘门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112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鞠 健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朱 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