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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与华润水泥投资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终86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陕鼓备件辅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街办。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门市跨世纪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审被告:江门豪业机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厂房1)。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审被告:江门市臻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滘头新民桥北侧厂房内(自编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审被告:华润水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17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局主席。 原审被告:华润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原审被告:江门市新盈富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铸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湖南省资兴焦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审被告:湖南华润煤业**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资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景县华北橡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景县开发区景开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河南国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济钢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韩城市合力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门冶金工业园(渚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印建安,职务不详。 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因与被上诉人西安陕鼓备件辅机制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门市跨世纪车业有限公司、江门豪业机车有限公司、江门市臻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华润水泥投资有限公司、华润水泥(**)有限公司、江门市新盈富环保材料有限公司、***铸友工贸有限公司、湖南省资兴焦电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华润煤业**煤矿有限公司、景县华北橡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国泰科技有限公司、韩城市合力煤焦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10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 判 员 姬   钊 审 判 员 蒋   瑜 二0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