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25民初205号
原告:广州海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78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漩,男,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水泥(**)有限公司,住所肇庆市**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41。
法定代表人:**1。
原告广州海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润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原告广州海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海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3.22元,减半收取601.61元,由原告广州海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黎 英
书 记 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