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25民初2号
原告:**有,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委会龙尾山水泥厂。公民身份号码:440************31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县********。统一社会代码:914************841。
法定代表人:**1。
原告**有诉被告华润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有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有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明秀娴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