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水泥(封开)有限公司

某某有与华润水泥(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25民初2号 原告:**有,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委会龙尾山水泥厂。公民身份号码:440************31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县********。统一社会代码:914************841。 法定代表人:**1。 原告**有诉被告华润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有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有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明秀娴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