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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25民初932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4月10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桃江县************民组。公民身份号码:432************271。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广西文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阳江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47。 法定代表人:**1。 被告:华润水泥(**)有限公司,住所肇庆市**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41。 法定代表人:**1。 原告***与被告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华润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7.3元,减半收取107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黎 英 书 记 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