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25民初932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4月10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桃江县************民组。公民身份号码:432************271。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广西文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阳江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47。
法定代表人:**1。
被告:华润水泥(**)有限公司,住所肇庆市**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41。
法定代表人:**1。
原告***与被告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华润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7.3元,减半收取107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黎 英
书 记 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