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25民初901号
原告:**有,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委会龙尾山水泥厂。公民身份号码:440××××××××××××31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水泥(**)有限公司,住肇庆市**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4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有与被告华润水泥(**)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有于2021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撤诉。
本案受理费9715.66元,减半收取4857.83元,由原告**有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 涛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钟国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梁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