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鲁1603民初1100号
原告:山东和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沾化经济开发区恒业三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芳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9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小孟庄。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伟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和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山东和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24年12月27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告***于2024年12月27日起放弃在原告山东和谐新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技术股份;
三、原告山东和谐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及其妻子***工资共计21000元的同时被告***提供在原告山东和谐新材料有限公司现有生产使用的催化剂名称、型号及投加比例;
四、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和谐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