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2民终112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种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种冶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3民初15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司支付***20**年7月至2019年4月期间的岗位工资差额和称职、较优秀工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71,800元,**公司支付***20**年7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1,803,796.76元,**公司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归还***劳动权利。事实与理由:1.***一审中已经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应支付2012年7月至2019年4月期间岗位工资差额和称职、较优秀工资。***多次向一审法院恳请,需要**公司提供2012年至2019年8月的工资条、考勤明细,但**公司并未提供,一审法院也并未理会。2.根据国办发﹝1999﹞10号和人社部发﹝2018﹞73号规定,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企业与员工要协商一致。提前退休需要经过***本人的申请,**公司才可选择在提前退休年龄和法定退休年龄之间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因此,***选择在提前退休年龄和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任何一年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但**公司在强制、逼迫***办理提前退休遭到***拒绝的情况下,违法申请封存***的社保及停发***一切相关待遇,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法律规定。
**公司答辩称,1.***属于C5操作工工作岗位,**公司已按***C5操作工工作岗位的工资足额支付,不存在***所称的岗位工资及称职工资存在差额的情况。且上述期间,***按月领取工资待遇,实际对自己的工资待遇是知晓的,其也从未就差额事宜向公司提出过异议,应当视为认可公司发放的金额。2.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公司在***到龄后通知其终止原合同、要求其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待遇符合国家要求。实际上,社保已审核通过,系***不愿意领取。**公司未安排其继续工作,***实际未上班,并非**公司过错。鉴于工资系劳动报酬,***要求支付2019年7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公司支付2012年7月至2019年4月期间称职工资差额671,800元;2.**公司支付2019年7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1,803,796.76元。
一审法院查明,***原系宝钢特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钢公司”)员工,后因特钢公司产业结构调整,***劳动合同相对方的主体变更为**公司,***、**公司签有期限为自2018年10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由**公司***钢公司各项权利义务。***的劳动报酬由岗位工资、年功工资和津补贴等组成,***属于操作工C5岗位,2013年起***均(被)评级(定)为“称职”。2012年起***岗位工资为1,920元/月,2019年4月起调整为1,970元/月。**公司工资发放周期为每月15日,**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工资1,862.41元,于2019年8月发放***奖金800元。**公司为***缴纳社会保险费。
***《个人特殊工种岗位登记表》显示,***累计井下、高温工作年限已满10年。***实际提供劳动至2019年7月。2019年7月,***、**公司因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未能达成一致,之后**公司未再安排***工作。***《个人账户封存核定表》显示***目前账户处于封存状态,***因系“未申领养老金”。
***曾就与**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向上海市宝山区***道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委员会主张权利救济,要求**公司恢复“一切相关待遇”,该委员会于2020年7月6日受理;***于2020年8月5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60,000元、2013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2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50,000元,后于2020年8月31日申请撤诉;***于2020年8月16日向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工资克扣事宜,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就2019年(一审笔误为2020年)8月工资支付问题于2020年9月17日书面答复***,内容为“2019年8月待遇由社保统筹账户统一支付,单位不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
一审另查明,***于2020年12月31日向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7月至2019年4月期间的岗位工资及称职工资差额335,900元、2019年7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901,898.38元。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2月20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公司支付***20**年7月15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的工资1,935.87元,对***的其余申诉请求不予支持。***不服该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及双方当事人的**等证据予以佐证,经一审庭审质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审理中,***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2015年3月1日实施的《员工“示范岗”、“标准岗”管理实施细则》,其中载明:示范岗评选标准包括“符合岗位说明书规定的岗位资质要求;年度业绩评价等级为‘AA’,且综合凭借结果为‘较优秀’及以上;严格遵守岗位规程、在标准化作业等基础管理中规范执行;在现场改善、降本增效、技术创新等专项工作中发挥表率模范作用”;标准岗评选标准包括“符合岗位说明书规定的岗位资质要求;年度业绩评价登记为‘AA’及以上,且综合评价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等”。***表示自己认为其符合上述规章制度中的“标准岗、示范岗”的条件,但**公司未按照上述标准支付***20**年至2019年4月期间称职工资以及较优秀工资;***表示其定级为C5T5,对应区间应当为1,700元/月至2,700元/月,***要求**公司提供工资单否则按照2,700元/月的标准主张差额。**公司表示确实存在该份规章制度,但***不符合评标准岗、示范岗的晋级条件,故***未被**公司评为标准岗、示范岗的情况下,**公司未给***调薪,***定级为C5T5,对应工资为1,920元,且2019年已经按照新规为其调整为1,970元。2.**公司精整分厂出具的《关于***基本薪的说明》,载明:“***,中级工技能,现聘精整分厂库管理一般操作岗位。公司‘库管理一般操作’岗位为C5,按照《宽级岗位薪资管理实施细则》,中级工起始薪等为T3,对应基本薪为1,810元/月。2009年薪酬切换期间,根据***工龄等实际情况,确定基本薪为1,920元/月(C5岗T5薪等)。2019年,根据公司制度化调薪规定则‘连续两年评为称职的操作岗员工可晋升一个薪等’,***当年4月基本薪由1,920元/月调整为1,970元/月(C5岗T6薪等)”。***表示当时要求**公司对工资提供说明,精整分厂出具了该份说明,但其中没有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为***计算工资。**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3.***妻子等人与**公司分厂厂长***等人的谈话录音,证明***承认确实未支付***相应的工资差额,其中***表示C5岗位工资是1,700元至2,700元之间,具体看文件,***主张因**公司未出示过任何文件材料,故按照最高2,700元/月标准计算岗位工资差额。**公司对该录音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公司是按照文件规定支付***工资。
一审审理中,**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员工示范岗、标准岗管理实施细则,**公司表示该文件与***提供的内容一致。***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认为与***提供的不一致。2.宽级岗位新资制管理实施细则,其中显示年度被评为“示范岗、标准岗”可晋升一个薪(根据该文件显示:年度被评为“示范岗”的员工,可晋升一个薪等;连续两年被评为“标准岗”的员工,可晋升一个薪等)。***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并表示**公司提供的证据是故意避开***的诉讼请求。3.2010年至2019年绩效评价结果,证明是否评为“较优秀”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而定,***不符合被评为示范岗的要求,自2012年左右起至今均使用同样的评价体系,联系两年被评为“标准岗”的员工可以***等,***不符合晋升要求。***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认为该考核结果不真实并提供2019年4月的考核结果。**公司则表示对***提供的2019年4月考核结果无异议,其中显示的内容一致,只是有员工查询界面和单位管理界面的不同。4.《关于操作维护岗年度制度化调薪依据调整的议案》,证明操作维护岗调薪规则2019年4月之后实施,原来标准岗、示范岗的规定不再执行,自2019年3月起适用连续两年被评为称职可以晋升一个薪。**公司主张由于***之前定级为C5T5,根据**公司在仲裁审理时提供的《技能等级与起始薪等对照表》,T1至T17分别对应1,710元/月至2,550元/月,中级工区间为T3至T5,C5T5对应1,920元/月,之后一个等级为1,970元/月。**公司另外表示相关文件均在工作平台上进行公开发布,所有员工均有权限在工作评(平台)上查阅。***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并表示**公司发布新制度并未告知过***。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的劳动关系以及***系操作工C5岗位事实清楚,法院予以确认。***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7月至2019年4月期间岗位工资以及称职工资差额的依据主要在于***认为**公司未按照《宽级岗位薪资制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为******等,但该实施细则中规定年度被评为“示范岗”“标准岗”可以晋升一个薪,***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经符合了“示范岗”“标准岗”的评定条件,且**公司系恶意未为***评定为“示范岗”“标准岗”,在***提供的录音中***也表示“具体看文件”,在仲裁审理时**公司提供了《技能等级与起始薪等对照表》证明***C5**对应1,920元/月,自2019年3月起**公司规章制度变更为连续两年评为“称职”即可晋升一个薪,故***工资调整为1,970元/月,虽***对**公司提供的规章制度均不予认可,但也未提供其他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且**公司按照***现有工资标准为***发放工资多年,***也并未向**公司提出过异议。综上,***以**公司为其定级有误导致其岗位工资和称职工资发放有误为由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7月至2019年4月期间的岗位工资以及称职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仲裁委员会认定**公司应当支付***20**年7月15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的工资1,935.87元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确认。***符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公司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提前退休并获得了批准,故***应当自2019年8月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现***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8月之后工资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种冶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年7月15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的工资1,935.87元;二、对***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公司是否应支付***20**年7月至2019年4月期间的工资差额;二是**公司是否应支付***20**年7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
关于争议焦点一,***认为根据**公司分厂厂长***在录音中的**,其存在2012年7月至2019年4月期间的岗位工资差额、称职工资、较优秀工资。对此,本院认为,结合该录音的内容看,*****了应按文件和规则增加工资,故应审查**公司关于工资发放的制度以及***的考核情况。根据双方提供的**公司薪资制度以及***考核情况,并不存在***所称的符合***酬的情况,一审法院对***主张的工资差额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
关于争议焦点二,***认为,根据人社部﹝2018﹞73号文规定,提前退休需要经过***本人的申请,**公司才可选择在提前退休年龄和法定退休年龄之间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对此,本院认为,《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现***已满足该条文规定,**公司为***办理退休手续,于法有据。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选择在本人提前退休年龄和法定退休年龄之间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对此,首先,从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上看,国务院法规的效力等级高于人社部规定;其次,从该两个法规的内容衔接上看,符合条件的职工若要提前退休的,可与企业协商在提前退休年龄与法定退休年龄之间选择某个时间办理退休手续,但若不能协商一致的,还应按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因此,**公司在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履行至***年满55周岁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不违法,***要求**公司支付退休后的工资,于法无据。至于***在2019年7月15日至7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一审法院确认**公司支付***1,935.87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认同。此外,***在二审中增加的诉请超出本院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 皓
审 判 员 陈 樱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蔺皓然
书 记 员 蔺皓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