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途化工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522民初1445号
原告:***。
被告:***途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告:***。
原告***与被告***途化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