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024执2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建瓯市人,无业,住福建省建瓯市。
被执行人:崇仁县遂松林产品加工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工业园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754207892W。
执行事务合伙人:***,厂长。
被执行人:江西吉仁林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工业园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067476070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遂昌县人,住浙江省遂昌县。
被执行人:***,女,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崇仁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遂川县人,住浙江省遂川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松阳县人,住浙江省松阳县。
被执行人:***,男,198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遂昌县人,住浙江省遂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崇仁县遂松林产品加工厂、江西吉仁林化实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10民终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六家桥支行62×××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414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