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1002民初546号
原告:江西吉仁林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崇仁县高新技术开发区兴业路纬二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06747607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原告江西吉仁林化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2023年2月21日,原告江西吉仁林化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吉仁林化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吉仁林化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76元,减半收取计1338元,由原告江西吉仁林化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