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美达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上诉人某某与被上诉人江苏苏美达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终102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诉讼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诉讼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苏美达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星火路1号。 法定代表人:**,江苏苏美达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苏美达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1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1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院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 民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尹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