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终102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诉讼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诉讼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苏美达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星火路1号。
法定代表人:**,江苏苏美达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苏美达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1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1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院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 民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尹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