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

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河北绘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483执2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19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920513584。 法定代表人:***,常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河北绘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MA07U7FG2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92年3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绘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483民初6316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河北绘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4553.8元、违约金5000元。被执行人河北绘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执行款8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20年1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北绘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依法查询河北绘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2020年3月27日,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与河北绘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剩余款项82547.8元分期履行:2020年4月30日支付20000元,5月30日支付20000元,6月30日支付37547.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浙0483执297号案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