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

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武汉大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483执恢536号 申请执行人: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经济开发区三期工业区发展大道19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920513584。 法定代表人:***,厂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武汉大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18号莱特纸张油墨市场14A-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303440273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申请执行人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紫荆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大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洋紫荆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一、被执行人大度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洋紫荆公司货款279810元及利息(以28981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自2017年2月1日计算至2018年1月1日为11556元;自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7月1日,以27981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为5071元);二、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三、二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2910元。 2020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洋紫荆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大度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鄂A×××××牌小汽车的查封,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同日,申请执行人洋紫荆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483执恢536号案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易 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代书记员  董镔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