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3民初5609号
原告:洋紫荆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92051358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绘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村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MA07U7FG2M。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沧州巨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清州镇义乌商贸城**152A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MA0A0EJB54。
法定代表人:***。
原告洋紫荆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绘新商贸有限公司、沧州巨东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原告洋紫荆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调解自愿达成和解,且已妥善解决纠纷。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洋紫荆油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2元,减半收取计901元,由原告洋紫荆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