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483执恢416号
申请执行人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武汉大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大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后,在执行阶段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