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财保175号
申请人:***至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5884979341,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甘露群联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颐,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万千工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35497016XQ,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长蠡路99号吴中科技创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至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万千工品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至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6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至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万千工品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至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