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河南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2民初5063号 原告:***,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焦作市人,住海南省儋州市。 委托代理人:**,贵州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210146893。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贵州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811068449。 被告:河南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民主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17349932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垣县人,住河南省长垣县浦**。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焦作市人,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30032602U(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9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五河县人,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男,199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人,住安徽省***。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黔西县黔希煤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经济开发区峰办事处三角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267070232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96年9月24日出生,黎族,贵州省息烽县人,住贵州省盘县。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黔西县黔希煤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3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