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特101号
申请人:洛阳茛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7组。
法定代表人:徐妃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黔西县黔希煤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经济开发区(县文峰办事处三角社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洛阳茛铭实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黔西县黔希煤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25日经我院驻院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经双方一致协商认定,申请人黔西县黔希煤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人洛阳茛铭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款项总额为187,817.6元。
二、申请人黔西县黔希煤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在2021年4月25日之前向申请人洛阳茛铭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37,817.6元;应在2021年5月25日之前向申请人洛阳茛铭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款项50,000元。
三、若申请人黔西县黔希煤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任何一期未足额按照前述约定履行的付款义务,申请人洛阳茛铭实业有限公司有权要求申请人黔西县黔希煤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全部款项,申请人黔西县黔希煤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向申请人洛阳茛铭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8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如申请人黔西县黔希煤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申请人洛阳茛铭实业有限公司可根据该协议就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四、上述款项付至如下账户:
开户名:洛阳茛铭实业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北大街支行
银行账号:25×××97
五、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就该案再无其他纠纷。
六、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起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洛阳茛铭实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黔西县黔希煤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经我院驻院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郭 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