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初868号
原告:贵阳**化玻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黔西县黔希煤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阳**化玻有限公司与被告黔西县黔希煤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贵阳**化玻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化玻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阳**化玻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3元,减半收取计266.5元,由贵阳**化玻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