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12574号
原告:濮阳市鸿宇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乐县元村镇东关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79428728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法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9200310184832。
被告:贵州永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滨路89号时***第2、3栋2**7层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67541825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黔西县黔希煤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经济开发区(县文峰办事处三角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2670702327Y。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濮阳市鸿宇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永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黔西县黔希煤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濮阳市鸿宇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永煤公司支付原告货款2,128,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198,702元(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2、判令被告黔希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两倍负担。事实及理由:原告和被告永煤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签订了《贵州豫能黔希化工内旋密闭式疏通装置购销合同》一份。原告与被告黔希公司及气化厂于2019年9月7日签订了技术协议。合同签订后,原告鸿宇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将“购销合同”约定的全部设备及配件交付给了被告黔西公司,并按合同约定出具发票。2019年12月27日,黔希公司的下属气化厂经过对设备装置的试车运行,表示验收合格,同意竣工。至此,原告的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合同总价款为348.8万元,截止目前永煤公司仅支付了136万元,下欠的212.8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予支付。原告鸿宇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义务,被告永煤公司应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黔希公司作为“产品使用人”应承担连带付款义务。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由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 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