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91财保8号
申请人:高化学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东京中央区八丁堀4-7-1第三樱桥大厦8F。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高化学(重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空港功能区A18-3-1-1-1。
被申请人:黔西县黔希煤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经济开发区(县文峰办事处三角社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高化学株式会社、高化学(重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黔西县黔希煤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高化学株式会社、高化学(重庆)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黔西县黔希煤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1192.47万元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保全提供保险金额为11924700元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化学株式会社、高化学(重庆)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黔西县黔希煤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92.4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