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4民初11642号之一
原告:君子兰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自行车产业园区福远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詹成钢,任经理。
被告:***,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沙岭镇段家村3组114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
本院于2018年9月6日作出(2018)津0114民初11642号财产保全裁定,因原、被告已经达成调解,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或者等值财产的查封,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名下的车牌号为京Q×××××汽车的查封。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