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兰涂料(天津)有限公司

君子兰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4民初11642号之一 原告:君子兰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自行车产业园区福远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詹成钢,任经理。 被告:***,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沙岭镇段家村3组114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 本院于2018年9月6日作出(2018)津0114民初11642号财产保全裁定,因原、被告已经达成调解,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或者等值财产的查封,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名下的车牌号为京Q×××××汽车的查封。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